万古科技人事系统劳动仲裁案例:明明签了《顶岗申请书》为何还是无法规避加班费?

 公司新闻     |      2025-09-26 10:55:02    |      小编

  老编今天翻到了一份有点时间的案例,是一家安保企业为了不给员工发加班工资,给每一位员工在入职时都签署了一份看似自愿的《顶岗申请书》,大门有一位员工离职后状告企业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的案例。不少企业都无可避免的需要面对员工加班的问题,当然加班也是相关规定中条款比较多的部分,企业如果处理不当,或者没有好好研究相关规定的真实含义,确实很容易陷入被动,出现省小钱亏大发的结果。本文老编会仔细分析这个案例,并解析其背后隐藏的企业排班管理的深层漏洞。以及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如果避免企业签无效合同导致加班纠纷的情况,凸显eHR系统在入职管理部分的价值,并基于万古科技的HR软件谈谈怎么帮助企业修复工时管理相关的漏洞。

  20XX年,L先生入职企业A担任安保工作,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他的工作排班为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长高达12小时。入职当天,他还在公司安排下签署了一份《顶岗申请书》,表明自己“自愿”利用休息时间替他人顶岗。次年3月,L先生辞职。七个月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全部加班费。企业则以《顶岗申请书》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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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L先生每天工作的12小时中,超出标准工时制的4小时究竟属于“自愿顶岗”还是“变相加班”?企业A认为,L先生为了提高收入,主动向公司申请在工作8小时的基础上利用休息时间替他人“顶岗”,并且已经在申请书中明确“顶岗”期间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L先生则反驳,这份申请书是格式文本,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公司其他安保人员也都签订了同样的申请书,系公司有意规避支付加班费的责任。从此案可以看出,企业A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几个明显问题:

  企业A将原来三班制(每班8小时)改为两班制(每班12小时),本身就使员工每日工作的时间超过了相关规定的上限。《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使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也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企业A试图用一纸《顶岗申请书》来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忽视了相关规定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劳动仲裁机构不仅看书面协议,更会审查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合法。

  仲裁委指出,企业A无法合理说明“劳动者顶何人之岗、为何每天都顶岗且顶岗时间都是4小时”,这表明企业A的排班管理缺乏精细化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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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HR软件可以内置相关规定的检查功能,当企业的排班计划超出相关规定的工作时间时,系统可以设置给相关人员发送提醒,提示需要及时调整排班安排。而且可以提前在排班阶段就识别出潜在的超时工作风险,而不是等到发生纠纷后再寻找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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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eHR系统的排班模块,可以将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加班情况、调休记录等都变得可追踪、可查询、可导出,避免了考勤记录不清晰带来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能够将加班审批、顶岗安排等流程规范化,确保超时工作经过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并有明确记录,杜绝出现模糊操作的空间。

  员工可以自由通过人力系统查询自己的考勤记录、加班时长和工资计算方式,这有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管理的信任感,减少猜疑和误解。

  人资系统可通过模块内运作的结果生成各类报表,有效利用可以帮助企业分析工作时间分布、峰值需求时段等,为科学设置岗位和排班提供数据支持,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系统获取完整的考勤记录、审批流程和工资计算依据,电子化的审批流程可以确保对所有相关的人事操作留痕,有据可查,大大避免了口头安排、随意变通等不规范管理方式带来的相关规定风险。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