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史玉江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亲自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王曦女士代为主持。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池名律师、于小涵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亚东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张炎锋先生出席会议;副总裁朱素雅女士、副总裁王东先生、财务总监王文波先生列席会议。
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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