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记独家|常江王茜:数字新闻分享:文化构型、实践反思与行动伦理

 行业动态     |      2025-05-05 21:45:02    |      小编

  本文超越对新闻接受文化的个体化解读,尝试从技术—文化共生论的视角探讨数字媒体生态中新闻分享的技术文化构型,并对新闻分享实践及其行动伦理展开讨论与反思。

  早在2011年,皮尤研究中心的学者便指出:“如果说新闻检索是过去十年中最重要的发展,那么新闻分享(News sharing)可能是未来十多年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新闻分享究竟是什么?新闻分享通常被视为一种信息流通机制,一种传播效果指标和生产理念,或是满足自我需求的社会交往过程。有学者将新闻分享定义为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让特定人群获取新闻内容的行为,如发布或推荐新闻内容。[1]这些理解和定义强调了新闻分享的目标受众和传播效果,却未能充分反映分享作为一种新闻实践及文化现象本身的复杂性。本文将新闻分享定义为(专业或非专业)新闻行动者发布、推荐或转发具有新闻性内容的行为或现象。在数字新闻生态中,尽管专业机构的新闻发布也具有“分享性”,但其与普通大众的新闻分享因其身份属性、实践场域的不同仍存在着行动逻辑上的显著差异。因此本文并不将两者的新闻分享混为一谈,而是聚焦于用户的分享实践,尝试从受众视角对新闻分享展开更深入的讨论。

  当前关于新闻分享的研究集中从分享群体、分享内容和分享网络三个层面考察大众分享的动机、技术条件和影响因素等,这些研究一方面过度关注个体动机和传播效果而体现出鲜明的功能主义色彩,忽视了数字媒体生态和社会文化语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又普遍陷入一种聚焦积极分享经验的过程实证主义(process positivism),缺乏对不分享行为、抑制分享因素等消极面向的辩证考量。[2]数字媒体平台的技术可供性极大丰富了新闻分享的实践潜力,并彰显着分享文化所具有的知识共享、关系联结、信息协商的公共价值。然而用户却普遍存在回避新闻、低分享意愿和拒绝参与等消极行为,信息失序和虚假新闻的泛滥使得新闻分享的过程愈加复杂,新闻分享甚至逐渐演变成引发话语冲突,促使立场极化和实践身份政治的文化行动。因此我们不由得思考:数字媒体生态塑造了怎样的新闻分享文化?数字技术在何种意义上培育了抑制新闻分享意愿,进而蚕食新闻公共性的文化生态?

  在数字媒体生态中,“分享”不再是由行动者个体所控制和决定的一种新闻实践,分享主体和实践本身嵌入到由多元异质行动者介入并相互连接的新闻网络中,新闻分享成为一个多方参与的社会互动和意义生产过程。这就意味着,单纯从个体出发的经验主义框架已经难以充分阐释网络化结构中的新闻分享议题。与此同时,后人类状况蔓延下的新闻生态面临着被机器逻辑异化的风险,“分享”作为人类新闻行动者维护公共新闻生态的文化实践,则具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和人本主义价值。因此,这就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对新闻分享的概念阐释提出了新要求。简言之,对新闻分享的理解应超越基于使用—满足和刺激—反应模式的行为主义解读,并突破单一“个体实践”的范畴,转向在“人—技术—社会”的互动中寻求一种更具关系性和建设性的理解方式。

  本文超越对新闻接受文化的个体化解读,尝试从技术—文化共生论的视角探讨数字媒体生态中新闻分享的技术文化构型,并对新闻分享实践及其行动伦理展开讨论与反思。最后,基于对新闻参与普遍消极的现实观照,本文跳脱“分享—不分享”的二元对立框架,试图从积极的行动主义路径实现对“新闻分享”的认识论革新:新闻分享不仅是一种个体范畴内的新闻实践形式,而且应被视为多方新闻行动者介入,并须以“可见性伦理”作为集体道德框架来维护公共新闻生态的文化行动。这也意味着,社会各界都须从分享实践构成的逻辑链条中协同行动以抵抗信息生态的异化,集体维护新闻民主和文化公共性。

  曼努埃尔·卡斯特尔斯(Manuel Castells)曾指出,数字社会的交流模式不再依赖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而是建立在对“分享”本身的价值认同之上。[3]可以说,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使传统情境中基于文化的分享逐渐转变为一种普遍性的“分享文化”。在此意义上,新闻分享就不仅仅是取决于新闻兴趣、惯习等因素的个体行为,而是在人与数字技术相互作用中所形成的网络化行动和文化类型。那么数字媒体技术培育了怎样的新闻分享文化?本文认为数字媒体生态从技术架构、经济驱动和话语再造三个层面构筑了一种开放化、数据化、商品化且具有公共价值取向的新闻分享文化。

  分享文化的“技术架构”主要指由分享技术的物质架构及其设定的行动规则共同构筑的开放化结构。一方面,数字媒体生态内在的开放式架构和平台连接性构成新闻得以被分享的技术基础。基于“开放性”、“连接性”的新闻分享打破了以编辑室为中心且权力不对称的传统分发模式,开放的数据接口和内外部超链接提供了可以共享的信息来源。进一步地,转发功能、算法推送等数字平台的分享和流通机制连接起广泛的新闻行动者,这使得多元主体在数字空间中参与分享并展开互动。具体而言,可供互动分享的行动网络的构成是基于社交媒体引起在线分享的四种可供性:元发声、被触发的参与、基于网络的联合、生产性的角色采纳[4]。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内在的技术逻辑塑造着新闻分享的实践模式和传播机制。由于机构权威、时空环境和媒介特性等技术条件的影响,传统新闻分享的传播路径局限于社交网络的小范围扩散,呈现出相对稳定、封闭且单一的文化参与模式。数字媒体平台则创造了多样化的新闻分享机制和传播路径。数字新闻生态中用户的分享机制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面向社会的公共化传播,比如用户在平台上公开发布或转发新闻信息;二是基于关系网络的私人化分享,即用户将新闻分享至朋友圈、群聊等关系社群,或者通过设置权限向特定群体分享新闻。这两种分享机制并非孤立存在,在不同的社交语境中,“公共的”线上平台与“私人的”社交网络往往相互作用,这也使得私人生活与公共新闻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由此,“开放性”与“连接性”并重的技术构型培育了一种公私交融的新闻分享文化。

  在经济驱动层面,数字平台的新闻分享功能建基于科技资本主义的流量商品化机制,并由此促成新闻分享的数据化、商品化。数字媒体平台系统性地设计并鼓励用户通过各种互动功能参与新闻分享,这并不是由于平台信奉新闻分享的公共价值,而是因为越大规模的分享和参与往往意味着越密集的流量数据和越丰厚的商业利益。在数字新闻生态中,新闻的流通不仅依赖于用户的单次消费,还需要通过用户的二次分发和社交化传播来持续推动新闻信息的扩散与流通。用户的分享行为可能会吸引更多的人点击并浏览该新闻,流量和关注度的增加最终转化为广告收入、数据售卖等商业利益,从而为新闻机构和数字平台提供经济支持。质言之,数字媒体平台内嵌的分享技术符合并服务于科技资本主义的流量商品化逻辑,其实质是将分享行为转化为在线量化数据,从而实现实时跟踪和预测分析,其中数据化只作为前提条件,商品化才是最终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又依赖于用户个体的选择。[5]在此过程中,用户通过媒体平台内置的“转发分享”、“话题标签”等互动服务参与分享,而数字平台界面本身所传递的量化数据(如浏览量、点赞数、分享数等)又成为影响用户分享行为的启发式线]。与此同时,用户的每一次点击、转发、评论都会变为数字空间中的“数据痕迹”,这些数据被平台公司收集、整合并加以商品化后,又一次作为平台精准分发的数据线索和新闻生产所需的基础资源。

  如果“技术架构”指向新闻分享得以可能的基础设施,那么“话语再造”则从“分享的技术化”转向“技术何以分享化”的问题。数字分享的技术话语和新闻的文化权威共同塑造着数字媒体平台上“新闻分享”的技术文化想象。回溯“分享”一词的文化流变,不难发现分享的社会意涵并非一成不变,也并不天然具有积极的价值内涵。在古老的社会语境中,“分享”主要指对物质资源的划分与分配,面对有限资源和归属权划分,分享成为一场关涉利益分配的零和游戏;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分享”对于关系维护、信任建立的重要意义,由此分享的情感沟通和交往维度开始受到关注。[7]进入数字社会,“分享”成为Web2.0的基础性和构成性活动,也逐渐被赋予了超越资源分配、社会交往的意义。数字语境中的分享技术往往承载着开放、信任、关怀、联结、共同体等公共价值取向。这极大程度上源于数字平台背后各大科技公司通过技术乐观主义的话语神秘化其商业议程,从而构造着“分享即技术福祉”的结构性隐喻。[8]例如,Facebook上市初期便宣称其“社会使命”是赋予人们分享的力量,让世界更加开放和互联;视频平台YouTube的简介则称“看世界之所看,享世界之所享”。数字平台将“分享技术”和“分享行为”塑造为一种改善社会关系、促进开放互联的积极力量,由此编织着一个经由“分享”联结世界的公共性神话。进一步地,新闻本身又作为一种公共文化形式凭借其象征性权力赋予“分享行为”以文化和价值正当性。

  然而,开放的分享技术是否带来了一个多元、平等、公共的新闻文化?答案是否定的。开放互联所带来的多元主义也可能成为公共性的对立面,大量参与性极强的新闻实践往往是简单化、体验导向且充满情感煽动性的[9],由此引发的信息失序和立场极化时刻提醒着我们,缺少制衡和限定的开放会稀释“新闻分享”真正的公共价值潜能。数字分享文化所内含的数据主义价值观及其规范性维度的缺乏,也凸显出分享文化背后所隐藏的技术操纵、话语冲突、虚假信息泛滥等问题未能得到充分审视和反思。

  “分享性”是构成新闻民主的文化基因,人们通过分享新闻来认知和理解外部世界并促成公共协商和社会对话,以此构建一种想象的共同体。但如今新闻业面对着大众普遍回避新闻的社会现实——人们都不看新闻了,何谈分享?如果说分享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和需求,数字媒体平台又为分享提供了自由开放的实践场所,为什么人们仍不愿分享新闻?这就需要我们对数字新闻生态中抑制新闻分享意愿的“技术—文化”症候做出深刻反思。数字媒体技术滋养并培育了一种过度膨胀且充满不确定性的信息生态,在普遍存在的信息焦虑和分享意愿的低迷状态中可以窥见数字新闻生态中人、技术与社会的深度交缠。本文认为“不分享新闻”既是用户主动回避、对抗新闻生态不确定性的防御性选择,也是平台化过程中对信息可见性风险及其“不可控”后果的策略性应对。具体而言,用户不分享新闻主要源于两个层面的“不确定性”:一是信息失序所引发的认知不确定性与新闻信任的衰微,二是新闻分享平台化过程中分享行为及后果的不可控状态。

  首先,数字新闻生态已然陷入一种专业标准失灵且无序的熵增状态,信息失序、虚假新闻泛滥、舆论极化成为数字媒体平台的信息常态。驳杂混乱的信息环境不仅导致了新闻用户的认知混乱,其内在的机器逻辑也侵蚀着大众对新闻生态的普遍信任和分享意愿。数字媒体平台的开放式结构促使新闻生态朝着多元主体并存、人机深度交互的方向演化,实践主体的泛化和新闻工作的非职业化使得传统的新闻规范和职业伦理逐渐失灵,虚假信息和恶意信息的生产与流通成本都极大降低。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成为新兴的新闻行动者,数字空间内也开始流通着难以辨别且无法溯源的“深度伪造”信息,技术性的认知壁垒进一步加剧了大众的认知负荷和不确定性。数字媒体平台的信息失序和人工智能的滥用引发了持续的“真实性危机”,基于对八个国家的调查显示,用户普遍对在数字平台上消费新闻持矛盾态度,尽管许多人通过平台获取新闻信息,但87%的人表示担心网上虚假新闻的泛滥,84%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炮制的虚假内容深感担忧[10]。“可疑新闻”(dubious news)概念的提出,恰切揭示了用户对新闻真伪持续存疑的认知常态。[11]简言之,信息生态的混乱和失序迫使公众普遍采取“可疑新闻”的预设立场,用户对新闻信息的认知不确定和对认知成本的考虑使其倾向于采取风险规避策略,即不分享也成为用户主动降低认知成本和误判风险的一种防御性选择。此外,近些年新闻信任均呈衰落之势,牛津大学路透社新闻研究院发布的《2024年数字新闻报告》显示,全球47个国家的9万多名受访者中仅40%的人仍维持对新闻的基本信任。[12]在时间不断压缩、空间无限延伸的信息自动化生产过程中,新闻信息因受控于强大的机器逻辑而难以被筛选核查,由此催生了海量丧失文化标准的纯粹数据。这些新闻数据在数字技术与资本合谋过程中又进入了自动化再生产、扩散传播的“黑箱”状态,这种高度不透明的信息环境在加剧系统性不信任的同时也进一步抵消着大众的新闻分享意愿。

  其次,新闻平台化重塑了新闻参与文化,社交媒体平台成为新闻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场景,原本发生于私人领域的新闻实践基于平台可供性变得可见。然而平台的复杂连接性和网络化结构也使新闻分享及其后果处于一种难以预测的不可控状态,因此,用户通常会出于对潜在可见性风险的考量而选择不分享新闻。一方面,在数字新闻生态中,用户的新闻参与是与其身份、情感、兴趣、价值观等发生深刻交缠的日常文化实践。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新闻分享本质上是一种自我表征(self-representation)行为,用户通过分享与自身价值观相符的新闻内容来塑造理想化的社会形象,被分享、推荐的新闻作为一种文化货币在社交网络中不断流通。一项对于美国新闻用户的研究发现,“不分享新闻”是因为用户普遍担忧分享行为可能引发负面的社会评价,如分享政治极化或争议性话题的新闻内容可能对其自我声誉和人际关系造成不利影响。[13]此种情况下,“不分享新闻”成为管理自我形象和维持社会关系的保护性策略。用户对新闻受众的想象和风险感知会促使其采取谨慎保守的分享策略,比如调整分享内容或限定分享范围以规避风险:在私人化社群有限度地分享新闻立场和观点,对公共平台上的新闻分享则更加谨慎。[14]另一方面,数字媒体技术将新闻分享从个体可控的实践转变为一种受自动化逻辑控制的数据流动,这种透明化、数据化的新闻分享引发着用户对于隐私暴露和信息安全的担忧。媒体平台上经分享的新闻信息会变成持久的、可复制、可编辑且可分享的数字痕迹,这让分享内容可能存在被去语境化传播、截图分享,甚至造成误解或滥用的信息风险。加之新闻参与机制的高度开放,每一次新闻分享都可能在新的互动语境中引发和制造新的联想和意义,因此分享信息在数字新闻生态下的扩散是一个难以预测且不可控的随机过程。此时“不分享新闻”便具有了在自我表达和信息安全之间构建防线以维护自身主体性的抵抗意义。换言之,“不分享新闻”并不必然意味着消极被动的新闻参与形式;与之相反,“不分享”完全有可能是经由对信息风险和公共后果的审慎考量而做出的策略性选择。

  开放自由的新闻分享未必带来包容而多元的民主文化,谨慎保守的“不分享”也并非仅是消极被动的新闻实践。数字新闻业面对着开放共享的民主承诺与信息失序的技术现实。我们对新闻分享的理解需要超越基于个体行为的“分享—不分享”的二元框架,而是从“分不分享?”转向对“如何分享?”的探究,并以一种积极建设的行动主义路径来推动对“新闻分享”的认识论革新。由此本文提出,新闻分享不仅是一种个体范畴内的新闻实践形式,而应将其视为多元新闻行动者介入新闻实践,并需以“可见性伦理”作为集体性的行动伦理来维护公共新闻生态的文化行动。

  传统意义上,“分享”被习惯性视作一种增强社会联结且具有积极效应的行为,但我们应当对数字语境中“分享”这一概念和行为的复杂性予以关注。在开放参与的数字媒体生态中,异质行动者依其种类、属性和意图的差异而呈现出多元的行动逻辑,分享主体、内容及其行为方式趋于复杂化。“分享”本身也成为可能滋生信息风险、危害新闻生态的文化过程,比如虚假信息的分享会侵蚀社会信任,自动化分享可能导致隐私让渡,情绪化分享则可能撕裂社会共识等。如果将不同社会属性的“分享”混为一谈则会陷入本质主义谬误,这种混淆不仅会带来认知层面的简化、扭曲和误解,也导向一种纯粹基于个体需求而缺乏批判意识和公共关切的无意识分享。因此,新闻行动者需要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行动伦理和道德规范来指导其新闻分享行为,从而制约自动化的机器逻辑、强化人类主体性,并营造基于人本主义信息环境的行动体系。[15]进一步地,基于对不同分享情境和伦理现实的考量,本文认为“可见性伦理”可以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行动伦理,规范并约束以人类新闻行动者为核心的新闻分享行动。

  为什么是“可见性伦理”?一方面,社交媒体平台的分享问题常被简化为隐私议题,但隐私框架显然无法涵盖复杂的新闻分享行动并回应其应有的伦理关切。新闻分享的实质是行动者赋予新闻信息以可见性,这一过程所涉及的伦理问题与多元主体的互动密切相关,包括智能机器及其开发者、媒体机构、数字平台、监督管理者等。有学者指出数字媒体平台的可见性分配影响着舆论生态及社会资源的分配,内嵌其中的算法和智能技术应当体现“可见性正义”,从而促进可见性与注意力分配的公正、合理与德性。[16]在此意义上,可见性伦理可以作为一般性的文化规范和新闻道德来培育具有建设意义的新闻行动网络,从而共同作用于新闻分享生态的构建。另一方面,数字新闻生态中新闻实践的非职业化导致传统新闻规范体系的失效,新闻分享的“可见性伦理”则突破了传统新闻道德的“职业中心”视角,而是强调从专业社群的职业伦理走向面对普通大众和日常生活的行动伦理。这也表明新闻实践中的公共性元素应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价值守则,数字语境下的新闻道德和伦理规范不再仅仅面向精英化的职业群体,更应涵盖广泛的普通用户。新闻分享作为“用户生成可见性(user-generated visibility)”的一种典型实践,原本就具有个体化和非专业化特点。然而完全基于用户的自我需求而丧失文化规范和伦理关切的新闻分享则可能进一步蚕食新闻公共性。例如,诸多研究发现受流量逻辑、娱乐诉求、信仰偏见、数字素养的缺乏等不同因素的驱动和影响,人们会有意或无意地分享虚假新闻。[17]过度关注个体需求而忽视公共利益造成的技术滥用、信息失序和情感极化凸显出构建公共的“可见性伦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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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用户的分享行动出发,新闻分享的可见性正义意味着需要协调个人权利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平衡。具体而言,可见性伦理包括有意识地考虑当我们点赞、转发、分享新闻时,如何让他者和事实变得可见;尊重他人管理自身可见性和分享的权利;思考数字空间中新闻分享的受众以及未被想象的隐形受众,并考虑转发链接、点赞分享会产生的社会联系以及文化后果等。[18]在此意义上,可见性伦理成为规范和约束新闻分享行动的一般性道德文化框架——即新闻应当如何被分享,用户如何对待和处理被分享信息,可见性伦理要求行动者对新闻内容及分享行为的潜在后果保持明辨并予以伦理关切。例如在河南暴雨的救灾行动中,用户自发创建并开放编辑的“救命文档”是基于“分享”的公共文化,并在“可见性伦理”的道德文化框架中才得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效用。仍需强调的是,在信息过载的媒体生态中仅依靠个体的信息警觉和有意识行动是不现实的,公共新闻分享生态的构建需要多方行动者的积极介入和协同实践。有研究发现,Facebook平台上超过75%的新闻分享属于“不点击分享(sharing without clicking)”行为,这意味着用户的分享决策并非基于对新闻内容的深思熟虑,而更多依赖于新闻标题、摘要的表层内容或平台界面的启发式线索。由此研究者认为媒体平台需要设计相关的干预方案,从而提升用户的信息素养,有效抑制虚假信息的扩散,比如强制用户在分享前阅读新闻内容以促进更审慎的思考、通过标签警示(如标注“该内容未被阅读即分享”)等界面设计策略提示用户“不点击分享”现象的普遍性。因此,新闻分享作为用户践行公共性理念、申明负责任公民身份的一种文化行动,需要多方行动者基于对日常可见性伦理的考量,将个体分享实践转化为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分享行动主义”。

  最后,本文再次重申“分享性”是构成新闻民主的文化基因,数字新闻业实践文化的公共性及其民主承诺更需要以分享性作为依托。新闻用户作为新闻分享的关键行动者,应当形成以可见性伦理为核心的公共意识和伦理自觉,从而参与构建进步性和建设性的新闻行动网络。新闻分享不再是“网络化个人主义”的表达、交流与聚合,而应成为多元行动者介入,建基于“新闻人”的文化认同,并以“可见性伦理”作为集体行动伦理而展开的文化行动。因此,健康民主的新闻分享生态有赖于一种“可见性伦理”的集体建构,社会各界都需从分享行动构成的逻辑链条中协同合作以抵抗信息生态的异化,共同维系新闻民主和文化公共性。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新闻学理论、方法与实践研究”(批准号:20&ZD318)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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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江:深圳大学传播学院教授、深圳大学全球传播研究院研究员,本刊学术顾问;王茜:深圳大学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