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厘清该建构逻辑的基础上,揭示其所引发的异化风险,具体呈现为个体认知失准、媒体系统失范与社会共识失序等多层次连锁效应
信任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整合力量”,早在20世纪初就受到齐美尔的深刻洞察。他在《货币哲学》中明确指出,若社会缺乏普遍信任,将面临瓦解危机。[1]这一开创性论述为信任研究奠定了社会学基础。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信任问题”才真正作为一个独立议题进入多学科视野,并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传播学等领域不断深化。在传统社会,信任的建立主要依赖于人际网络作为信息沟通的桥梁。卢曼从社会系统理论出发,指出信任并非天然存在,而是源于“熟悉”,并在熟悉的世界中逐步构建[2],从而系统阐释了人际信任的生成逻辑。随着现代社会复杂性的提升,单纯依靠人际信任已难以应对广泛的交往需求,由此催生了以货币、权力、制度等为载体的“系统信任”。这些媒介逐渐发展为独立的社会子系统。[3]因其虚拟与不可感知的特性,被吉登斯称为“象征标志”。吉登斯进一步指出,信任本质上是对人或系统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不仅是现代生活的基石,也是实现“时空延伸”的基本条件。[4]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则进一步拓展了信任的范畴,将其延伸至社会角色、组织、技术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秩序。[5]由此可见,媒介在信任建立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既有研究多立足于传统社会结构,其分析框架在面对数字社会的深刻变革时显露出局限。随着技术逻辑深度嵌入社会肌理,“媒介化社会”逐渐成形,媒介不再仅是信息传递的渠道,更深度参与社会建构与国家治理进程。在这一背景下,信任本身也因持续而深入的“媒介化”进程,呈现出全新的生成逻辑与存在样态,亟待理论层面的创新回应。
在新闻传播学领域,信任研究已形成两大主流范式。其一为长期占据主导的“媒体公信力”研究,聚焦新闻内容、媒体机构及媒介系统如何影响系统信任与社会风险感知,涵盖政治信任、政府信任及媒体可信度等议题,成果集中于概念阐释、危机对策与测量方法等方面。具体表现为探讨媒介使用对青年群体政治信任的影响(张明新、沙贺稳,2023;李晓静、刘祎宁,2023),媒介接触行为如何作用于政府信任及其治理效能(姜艳,2023;牛静、孟筱筱,2019),抑或重点探讨公众对新闻机构、内容和从业者的信任程度,这一范式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通常围绕“媒体公信力”展开,理论层面的研究涵盖概念阐释(陈婷,2024;蓝燕玲,2012;李京,2018)、危机与对策分析(王琦,2009;刘建明,2020)等方面,应用型研究则重点关注媒体公信力的测量方法与操作化问题(雷跃捷、沈浩,2012;詹骞、周莉,2018;强月新、胡阳,2023)。其二为新兴的“人机交互”范式,将算法、AI等非人实体作为信任客体,探讨技术中介下的动态信任关系。相关研究从建构路径、关系本质、风险机制及效果实证等角度展开,标志着该领域研究重心从传统系统信任向智能传播时代新型人机信任的重要转向(如张洪忠、任吴炯,2024 [6];喻国明等,2025 [7] )。
在此背景下,“媒介化信任”作为创新概念被提出,强调社会信任不仅依赖媒介技术,更受其内在逻辑的深刻影响甚至支配[8],亦有学者从媒介考古学视角指出,信任媒介在信任建构中不仅作为观念代理人,其物质属性与功能结构也深刻塑造着信任的认知过程[9]。
基于上述脉络,本文致力于深化“媒介化信任”的理论视角,主张媒介不再仅是反映社会现实的“表征空间”,更是形塑社会现实的“建构性力量”。在此视域下,信任不再仅仅是“对媒介的信任”,更是一种“被媒介所深度重塑的信任”。立足于“媒介化社会”这一基本视阈,本文试图回应以下问题:在媒介逻辑日益主导的当下,媒介化信任的机制如何生成?当信任从一种社会关系转化为一种由媒介技术架构所支撑的“基础性构件”时,其潜在风险何在?又应构建何种治理框架,以维系数字社会中健康有序的信任生态?
在高度媒介化的数字社会中,信任的生成机制已逐步脱离传统的地缘共同体与面对面互动模式,转而嵌入由智能技术所架构的网络化环境。其生成逻辑呈现出技术、社会与制度三重维度相互交织、动态演进的建构特征,反映出媒介化进程中信任形态的结构性转型。
技术逻辑构成媒介化信任生成的底层架构。数字媒介通过将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转化为可量化、可计算的数据形式,并借助算法模型进行自动化处理,推动信任机制走向可计算化、可预测化与系统化。由此形成的系统信任,建立于技术中介的可操作性与可验证性基础之上。在此过程中,信任被编码为一系列数据指标,并通过算法实现动态评估与配置。算法不仅承担信任的裁决职能,更重塑了信任权力的分布结构,形成以程序理性为核心的新型信任权威。
依据吉登斯的“专家系统”理论,算法与数据构成了当代专家系统的核心形态,个体所信任的不再是具体对象,而是背后无法完全理解的专业知识与技术体系。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进一步揭示,算法、接口、数据协议等非人行动者已深度参与信任网络的构建,信任因而成为人机协同生成的社会关系。尽管技术系统凭借其高效性与规模化优势强化了信任的生产与流通效率,但算法的“黑箱”特性与不透明性也导致信任逐渐演变为对技术权威的依赖,潜藏着重构与异化的双重可能。
技术系统的运行始终嵌入于特定的社会交往情境与文化结构之中。在媒介化社会中,信任的社会逻辑体现为个体作为网络节点,通过数字平台所建立的互动仪式、符号交换与情感联结,实现社会关系在虚拟空间中的系统性“再嵌入”。这一过程不仅重构了信任的表现形式,也重塑了信任生成的社会基础。
首先,媒介平台通过点赞、评论、转发、关注等可视化互动机制,将信任建构外化为一种可观测的符号实践。传统社会中依赖身体共在的信任确认机制,逐渐被“可见即可信”的媒介逻辑所替代。可见性成为社会资本积累与信任维系的重要依据,互动行为本身被赋予表演性与策略性,反映出个体在算法语境下的适应性实践。其次,信任的社会生成依赖于群体情感与共享经验的持续再生产。数字社群中“同好性”与“共情性”为纽带的信任机制,实为戈夫曼论及的“互动仪式链”理论在媒介环境中的延伸。成员通过持续的符号互动与情感劳动,构筑出具有内在凝聚力的“关系连续体”,从而在虚拟空间中形成具有一定稳定性与认同感的信任场域。
此外,媒介化信任呈现出明显的平台依附性。个体在长期使用某一平台过程中所形成的交互习惯与界面感知,会逐渐转化为对其信息架构、推荐机制与评价系统的系统性信赖。这种由重复实践所衍生的制度性熟悉,不仅降低了信任建立的不确定性,也使社会信任在技术环境中被重构,形成一种基于媒介规则的新型关系秩序。
在媒介化信任的宏观建构中,制度逻辑通过规则系统、问责机制与合法性赋予,为信任关系提供稳定性与预期性保障,构成信任从个体心理向社会结构转化的关键枢纽。其作用不仅体现为外在约束,更在于形塑信任生成的制度环境与意义框架。
平台通过实名认证、信用评分、内容审核等治理技术,构建起一套基于程序理性的“算法化制度信任”。这种信任不依赖于人际情感或熟悉程度,而是建立在规则透明、执行可重复与结果可验证的制度绩效之上。用户协议、数据保护条款与申诉机制共同划定了信任的制度边界,也使信任从道德范畴转向可被技术治理的规范体系。在宏观层面,制度逻辑借助国家监管、行业标准与舆论监督形成多层次治理网络,以抑制信息生态中的信任流失与机会主义行为。它将信任建构从个体策略层面提升为社会结构的稳定机制,并通过问责安排将系统不确定性转化为可管理的制度风险。尤其在虚假信息与算法操纵频发的环境中,制度信任成为对抗系统性“信任赤字”的关键资源。
更为深层的是,制度逻辑还承担着信任合法化的功能。媒介化信任的持续力不仅取决于其技术效能或情感认同,更依赖于是否能够嵌入社会共享的规范结构与价值预期之中。只有当信任机制被公众认可为公平、正当且具备道德基础,才能在高度不确定的媒介环境中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制度不仅是信任的“调节者”,也是“意义赋予者”。
尽管制度逻辑试图为媒介化信任提供稳定基础,其内在张力与外部挑战仍使信任结构充满脆弱性。如卢曼所指出的,信任本为简化复杂性的重要机制,然其自身亦可能演变为新的风险源头——当信任嵌入高度媒介化的符号交换结构,风险形态也从外生性威胁转向内生性悖论[10]。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风险来源的演变,亦即从外部的客观世界转向了内在的符号交往结构。什托姆普卡所揭示的“信任的悖论”[11]与吉登斯关于现代性信任作为一种“主动投入风险”[12]的论断共同指明,媒介化信任在建构连接的同时,也系统性地生产着不确定性的生态环境。
媒介化信任的风险首先表现为认知判断机制的失效。信息超载与碎片化传播,迫使个体依赖算法推荐与社交平台作为认知捷径,从而导致判断外包与理性退场。过滤气泡与回音室效应不断窄化个体认知,信任决策逐渐脱离事实基础,转而依附于情绪动员与符号认同。
信息的同质化削弱了认知弹性,使个体更易受到情绪化与极端化内容的驱动。同时,媒介对日常生活的深度嵌入,重塑了个体自我与世界的连续性体验,即吉登斯所强调的“本体性安全”。当信任越来越多地寄托于不透明的算法结构与数据流程,其技术中介的非透明性反而侵蚀了信任所需的可预期感与掌控感。个体在享受便捷的同时,陷入对系统可靠性持续质疑的“信任焦虑”之中。
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更加剧了这一认知困境。ChatGPT、Sora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AI开源环境带来效率革命的同时,生成了新的认知恐慌。公众在“威胁”与“神话”的技术叙事间“不知所措”。面对高度专业化与不透明的信息生产与传播体系,个体开始质疑自身判断与媒介镜像之间的映射关系,形成典型的“媒介化信任焦虑”。这种焦虑并非指向具体事件或媒介本身,而是对“技术—社会系统”形构规则与运行机制的不信任。其结果是风险感知的泛化、集体情绪的极化以及非理性行动的频发。
媒介化信任的风险不仅影响着每个人的认知判断,也反映出整个媒体系统的结构性问题。传统新闻业的公信力,源于一套以事实核查、多方信源和编辑流程为支撑的“制度性信任”。然而,在流量至上的传播环境中,新闻生产进入竞速时代,越来越追求速度而非质量。传播主体对“即时性”的追逐往往以牺牲“准确性”“深刻性”甚至“真实性”为代价,导致调查报道和严肃议题的边缘化以及内容的浅表化。媒体角色也悄然异化,本应作为理性对话平台的公共领域,也日益被商业和权力逻辑扭曲。
这种功能的失调,又与外部信息生态的混乱相互交织,不断削弱媒体的公信力。从信息论的角度看,信息本应帮助我们减少不确定性,可当事实核查机制失效,媒介反而可能放大问题、矛盾、疑惑,甚至制造混乱。例如在“预制菜进校园”事件中,未经证实的传言通过社交媒体和熟人网络快速传播。由于信息来自亲友等“可信关系”,情感信任不自觉地转化为对谣言的信赖,形成一种“熟人信任悖论”。专业媒体所建立的制度性信任被削弱,理性讨论让位于情绪化表达,媒体本应承担的“社会整合”功能也因此陷入困境。
个体认知的失准与媒体系统的失范共同作用于社会结构层面,最终导致公共共识的逐步瓦解。作为关键社会资本(Putnam,2000),信任是维系社会整合与合作秩序的核心机制。卢曼曾指出,信任的社会功能在于简化复杂性并维持社会的可预期性。然而,在媒介化社会中,当这一机制遭到侵蚀,社会整合的基础随之动摇。2020年“双黄连事件”即为典型案例。权威媒体在信息高度不确定的情境下发布误导性报道,迅速引发群体性抢购与恐慌,反而使理性传播成为非理性行为的“触发器”。这一事件揭示,媒介化信任在危机传播中不但未能发挥“风险缓冲”作用,反而异化为“风险放大器”。从宏观视角看,碎片化的媒介现实不断削弱公共领域的事实共识。当不同群体陷入各自封闭的信息茧房,基于共享经验的“公共性”便难以维系。卢曼强调的“信任以简化复杂性”的功能在此被反转,媒介越多地生产多重矛盾的“现实”,社会反而越陷入“事实真空”。其结果是信任资本被持续耗竭,普遍怀疑主义蔓延,社会共识趋向空洞化与去中心化。信任机制的系统性衰退,标志着媒介化社会进入一种“信任失衡状态”,为更深层的社会失序埋下隐忧。
技术治理作为媒介化信任治理的基础性路径,其核心在于通过强化媒体系统的技术架构,提升其在信息传播、数据安全与系统稳定方面的可信赖性。在数智时代,媒介系统已不仅是信息传递的渠道,更是社会信任生成的技术性基座。正如卢曼所言,系统信任建立在对货币、权力等普遍象征化媒介的依赖之上[13],当代的媒介化信任则依赖于技术系统的运行规制。
具体而言,技术治理首先应聚焦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媒介平台在收集、存储与使用用户数据时,需遵循“设计即安全”原则,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存储、访问控制机制等方式,防止数据泄露与滥用。其次,系统稳定性与容错能力是技术治理的关键。在重大公共事件中,如疫情期间的健康码系统,其高并发访问与实时数据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政府与媒介的信任。通过云计算、边缘计算与冗余备份等技术手段,可有效提升系统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极端情境下仍能稳定运行。此外,技术治理还需关注交互界面的人性化与透明性。媒介系统构建了公众认知风险的整体环境,其跨越时间与空间的传播特性,打破了公众对现实世界的真切感知,进而加剧了风险感知层面的不确定性[14]。未来,媒介系统应进一步引入可视化数据呈现、用户可控的数据权限设置等功能,使技术不再是黑箱,而是可感知、可参与的信任载体。
总之,技术治理不仅是对硬件与软件的优化,更是对媒介化信任生态的底层重构。唯有夯实技术底座,方能在高度不确定的社会环境中,为媒介化信任提供稳定、可靠的物质与逻辑支撑。
算法作为数智时代信息分发的核心机制,深度介入内容筛选、用户认知建构乃至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然而,算法的“黑箱”特性——即决策过程的不可观测与难以解释——正日益成为侵蚀媒介化信任的结构性风险。算法治理因此成为重建可信媒介生态的关键路径,其核心目标在于推进算法的可解释性与责任闭环,从而在智能系统与公众之间建立可持续的信任纽带[15]。
具体而言,算法治理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系统展开。首先,构建可解释的算法运行机制,推进算法透明化。媒体平台应适度公开推荐系统的基本逻辑、数据源及关键参数,通过用户协议、功能提示等方式增强算法决策的可理解性,缓解因认知不透明引发的信任危机。其次,将伦理准则嵌入算法设计与运营全流程。算法不仅是技术工具,亦是承载价值判断的社会产物,在内容审核、舆论引导等场景中,须防止算法放大偏见、歧视或极端情绪,引入多元主体参与算法设计,确保它输出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正义。再次,建立完善算法问责机制,明确从设计、部署到应用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当算法因传播失实信息或激化社会风险而引发信任危机时,应有制度通道追溯至相应责任方,实现技术行为与社会后果的权责统一。
算法治理的深层意义在于通过规则约束与技术调适,驾驭智能媒介的运作逻辑,使其从信任系统的潜在威胁者转变为赋能者,最终实现技术理性与社会信任的良性互构。
媒介化信任的生成高度依赖于内容生态的健康程度。内容不仅是信息载体,更是社会信任的符号化表达。内容失序、真实缺位将直接动摇公众对媒介系统的信赖基础。
媒介治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系统推进。其一,构建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与核查机制。媒体机构须建立“事实核查—多源验证—权威发布”的专业流程,从源头上阻断虚假信息传播,尤其在重大公共事件中发挥稳定社会预期的作用[16]。其二,应强化平台责任与行业自律。社交媒体平台与“自媒体”内容质量良莠不齐,平台应结合算法识别、人工审核与用户举报机制,有效拦截失实、虚假信息;并通过流量调控与内容评价体系,激励优质内容的生产与传播。行业组织也应形成内容伦理共识机制,引导从业者回归专业规范,以增强媒介信任资本。其三,重视价值引导与舆论生态的长期建设。媒介不仅是信息载体,更是公共性塑造的关键场域,理应警惕内容过度商业化、娱乐化导致的价值虚空,主动设置关乎民生、公平、正义的深度议题,借助公共服务类内容培育社会认同感和决策信赖感。
媒介治理的本质并非对内容的机械管控,而是通过制度引导与价值规约,使内容生态从信任风险的源头转化为信任共建的土壤。
媒介化信任的构筑不仅取决于技术与媒介层面的治理效能,更要回归社会生成的本源,通过多层次的社会治理培育健康的信任生态。吉登斯所提出的“本体性安全”,正是来源于个体对社会系统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的持续信赖[17],而这种信赖的形成需制度、文化与认知能力的协同支撑。
具体路径上,社会治理可以在三个维度协同推进。其一,制度层面,应完善信息公开立法、数据安全规范与平台问责机制,构建可信的规则环境,通过权威信息发布机制抑制谣言传播,降低社会不确定性。其二,推动信任文化的培育与社会资本的积累。信任不仅出于理性计算,更是一种文化习性与社会实践,信任文化能够显著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促进合作秩序的形成。在媒介化语境中,需借助公共传播、社区建设与教育体系,塑造以诚信、责任与共情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媒介机构也应主动承担价值引领职能,通过叙事构建与议题设置,增强集体认同与共同体意识,使信任从外在规范逐步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其三,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与批判能力,构建社会层面的信任风险免疫机制。在信息过载与认知碎片化的数智环境中,个体对媒介内容的辨识、反思与质疑能力成为维系本体性安全的重要素质。应将媒介素养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借助社区教育、公共图书馆等多元渠道推进社会化培育,使公众能够在复杂传播生态中保持理性判断力与稳定的信任心态。
社会治理从制度基础、文化土壤与认知能力三个维度进行深层的系统建构,旨在构建一个兼具韧性、包容性与可持续性的信任共生生态,为媒介化信任提供重要保障。
媒介化信任的生成与演变,折射出数智时代社会联结机制的深刻变迁。随着信任建构的逻辑基础从传统的人际互动逐步转向由算法、数据和平台所主导的技术架构,其稳定性和可信度不再仅仅依赖于道德共识或制度规训,更深受技术系统内在机理的制约。面对由此引发的认知偏差、专业权威消解与公共共识弱化等结构性挑战,任何单向度的治理模式皆难以应对。本文认为,应回归信任的社会本质,在技术调适与制度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使媒介化信任在促进社会联结的同时,避免沦为技术理性扩张下的附庸。未来的治理实践,需要在承认技术建构力的前提下,重申人的主体性与关系性信任的本体价值。这不仅关乎治理策略的选择,更关乎数字文明能否在技术赋能与社会认同之间实现深层协调,走向真正意义上的成熟社会。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拔尖研究项目(编号:校2025013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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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鸿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乔雅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创意传播研究中心科研助理;漆亚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创意传播研究中心主任)
媒介发布信息的目的是影响受众,受众的信任是媒介安身立命的前提,研究媒介信任的形成机制与构建路径等相关问题对于媒介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